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: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代表中,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選舉前項理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,候補監事三人,遇有缺額,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十八條: 會員代表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,一人同時當選理事、 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,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當選,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,以正式當選為準。
第十九條: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,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,由理事互選遞補之,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第二十條: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,並對外代表本會,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,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並呈報內政部備查。
第二十一條: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監事互選遞補之,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常務監事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。
第二十二條: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二、通過及修正章程。 三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,及事業計劃。 四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。 五、會員之處分。 六、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會員營業統籌事項。 八、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。
第二十三條: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 二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 三、召開會員大會。 四、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 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。 六、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 七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,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,於會員大會時,報請追認,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。
第二十四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 二、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。 三、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文件。 四、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
第二十五條: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,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,不得超過二分之一、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六條: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: 一、喪失會員代表資格。 二、提出書面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。 四、處理職務違背法令,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常行為,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。 五、其所代表之公司、行號,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。
第二十七條: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八條: 本會視實際需要聘用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一人及秘書、組長、主任、專員、辦事員各若干人,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、業務及財務、企劃、人力資源等工作。 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之聘用,應經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,提經理事會通過,並由主管機關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 前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僱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,由秘書長檢具學經歷證件,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前項人員之甄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。
第二十九條: 本會服務規則及辦事細則,經理事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實施,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,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,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之。前項委員會及小組,均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及編列經費預算,組織規程另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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